♣入會資格♣
第 三 章 會 員
凡從事幼兒相關工作者如銷售教具、教材、幼教用品、園長、幼教老師、
行政人員、保育員、保姆、才藝老師等皆可參加會員。
第八條: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,方為本會會員。
第九條:會員非因廢業或轉業或遷離本區域工作者,不得退會,退會時須向本會申請 核定之。
第十條:會員辦理退會後,已繳納之入會費、經常會費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、被選舉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二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及決議及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三條:會員欠繳會費,經催繳後得以30天內繳齊所欠費用,如仍未繳納者,警告 、停權。
第十四條:會員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、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其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並呈報 主官機關備查,唯會員被除名後仍須繳還會員憑證,如有欠費須一律 繳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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